业主家属骑电动车在小区转弯路段处不慎摔伤,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否需担责?2024年5月,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,判决伤者谭某自行承担80%的主要责任,开发商某置业公司承担20%的次要赔偿责任,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谭某系某小区业主罗某的母亲,住在罗某家。该小区由某置业公司开发建设,某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物业管理。2024年5月11日7时许,谭某骑电动车从家中出发,在通过小区右转弯道路时,未减速慢行,径直冲破道路左侧的绿色铁丝防护网,摔落至防护网另一侧受伤。该防护网由某置业公司设置,一侧为已交付的住宅区域,另一侧为在建商铺区域。事故发生时,事发路段路面平坦宽阔、视野良好,无任何凸起、遮蔽及障碍物。
事故发生后,谭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,共计住院14天,经诊断为开放性尺骨桡骨远端骨折、唇裂伤、面部裂伤等。谭某支出医疗费、复查费共计19163.15元。后经司法鉴定,谭某双侧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构成两项十级伤残,伤后误工期120天、护理期60天、营养期90天,后续治疗费约需 80800元,其支出鉴定费2300元。
谭某认为某置业公司与某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遂将二者诉至法院。
某置业公司与某物业公司均辩称,谭某自身行为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,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,即便需对其承担责任也应由另一方承担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侵权责任的成立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。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认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二条款规定,物业服务人应妥善维修、养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,维护基本秩序,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、财产安全,但该安全保障义务以“存在合理可预见的风险”为前提。本案中,事故发生地路面平坦、视野开阔,无坑洼、障碍物等危险隐患,亦无危险遮蔽物,不存在某物业公司应当预见的安全风险。某物业公司已按物业服务约定,完成了共有部分的维修、养护及基本秩序维护义务,主观上无过错,客观上未实施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,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。
关于开发商的责任认定,根据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》(JGJ146-2013)中的相关规定,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,并应采用硬质围挡,围挡需坚固、稳定、整洁。某置业公司设置的围挡为铁丝防护网,不属于符合行业规范的硬质围挡,主观上存在过错。事故发生于清晨且天气阴沉,绿色网状的铁丝防护网视觉辨识度较低,对谭某的驾驶预判与操作形成客观干扰,其冲破防护网受伤与开发商违规设置围挡存在相当因果关系,故某置业公司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。
同时,谭某作为电动车驾驶人,在小区内道路行驶时负有谨慎驾驶的法定注意义务。案涉路段行驶条件较好,但其未靠右行驶且未减速慢行,冲破左侧防护网,可推断其行驶速度超过小区道路合理限速,存在操作不当的过失行为,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,应当承担主要责任。
综上,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及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,酌定谭某自行承担80%的责任,某置业公司承担20%的侵权赔偿责任。经法院核定,谭某各项损失共计170256.92元,某置业公司应赔偿34051.38元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法院的判决结果,让很多物业人松了一口气,也给我们提了个醒: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,到底边界在哪里?
深度解析:物业公司为什么能免责?
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:物业公司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?
根据民法典,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,是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。
但是,义务是有边界的,不是无限责任。
法院查明: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,完成了对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义务。事发路段路面平坦、视野良好,不存在物业应当预见并排除的明显风险。该围挡是开发商设置的,与物业管理行为无关。
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谭某自身违章行驶,其次是开发商设施不合规。
物业公司没有过错,所以不承担责任。
案例对物业服务的启示
这起案例给物业从业者提供了清晰的指引:
一是交接查验要到位。物业在接管小区时,应对开发商移交的公共设施进行全面查验。发现不合规的,应书面要求开发商整改,并保留证据。这能在后续纠纷中证明物业已尽到注意义务。
二是动态巡查不能少。物业需定期巡查公共设施,发现破损、松动、遮挡视线等问题,及时维修或设置警示标志。巡查记录要妥善保存,这是证明“已尽义务”的关键证据。
第三,事故处理要专业。发生事故后,物业人员应时间保护现场、固定证据,提供人道援助,应引导当事人通过保险或司法途径解决,避免私下协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。
这起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:物业公司只要履职到位、记录齐全、管理规范,法律会保护尽到义务的物业人。反之,任何巡查上的走过场、隐患前的闭眼,都将成为日后法庭上不可推卸的失职证据,让物业陷入本可避免的法律纠纷与赔偿风险。
来源: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真实判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