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门口≠私人领地,物业公司清理不侵权 高法明确→
2026-04-03

楼道、地下停车场等小区公共空间,本是全体业主共有、保障通行与安全的重要场所。可现实中,有的业主私自占用堆放杂物,既影响通行,又埋下了消防隐患。遇到这样的情况,物业有权清理吗?


今年两会上,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“判决物业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、督促无果后清理楼道杂物不构成侵权”。这也意味着长期困扰小区业主的楼道堆放杂物问题迎来突破性解法。


一些业主认为,“家门口也是我家”,放点东西,只要不妨碍别人,就没有问题。在法律层面,如何界定公共空间呢?法律专家解释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,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、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,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。这意味着,即便是业主“自己家门口”的走廊,也不属于个人私有区域。


物业管理条例》则赋予物业明确的管理职责,清理公共区域杂物不仅是物业的权利,更是责任。在司法实践中,法院判断物业“合法清理”“程序合规”有明确的标准。


湖北十堰一小区的王大爷长期将捡拾的废品杂物堆放在楼道,周围邻居苦不堪言,物业多次劝导并下达了书面清理通知,王大爷仍未整改。物业公司遂将杂物作为废弃物进行清理。王大爷不满,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其财产损失1500元。


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表示,法院审理后认为,王大爷捡拾废纸、塑料瓶等,一旦失火,会影响消防扑救。物业公司对其堆放废品杂物进行清理,属于正当履职,并未侵犯王大爷的合法财产权益,所以驳回了王大爷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
物业公司合理清理公共空间的物品需要满足几个条件:


多渠道告知业主后,需给予业主足够时间自行处理物品,对可识别的物品,物业公司应临时存放而不是直接丢弃等。


公共空间的有序管理,需要业主与物业共同努力。业主不占用消防通道、不堵塞疏散出口、不擅自改造公共区域。收到物业公司清理通知后,应及时处理物品。


对物业公司而言,需建立“全流程留痕”机制。遇到拒不配合的业主,可以联合社区消防部门共同处理。楼道堆物问题成因复杂,要让“生命通道”真正畅通,从长远来看,还需构建“司法引领、行政执法、社区共治、居民自治”的多元治理格局。


相关法规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


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。


第六十条款第三项  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,强制执行,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
第二百八十六条  业主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,对任意弃置垃圾、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、违章搭建、侵占通道、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有权依照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、恢复原状、赔偿损失。


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,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,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。


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


第二十八条  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,禁止堆放物品、锁闭出口、设置障碍物。禁止圈占、遮挡消火栓,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,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


综合来源:中国物业管理、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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